开发商2008-04-24 22:55:55 楼主

我是被河南省林州浩鹏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浩鹏公司)的张红旗、马建增雇佣的打手打伤的申志军(男,汉族,出生于1969年3月30日,身份证号:410521690330053,住林州市向阳街29号).我现在被他们雇佣的打手打成重伤,住在林州市人民医院法医门诊,我只是想揭露河南省林州市向阳街开发商是如何欺压老百姓的。
我是林州市向阳街的居民,祖祖辈辈居住在向阳街,和开发商之一马建增系街坊邻居。向阳街改造,我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,率先将五间门面房和八间住房推倒,大力支持开发商对老城区的开发建设。我的老房被推倒开发后,便住在向阳街第一实验小学(分校)北面的一间平房内,和第一实验小学走一个胡同,房屋所有权是申志军。
2008年4月23日上午8时许,我正在屋内睡觉,听到门外有吵闹声,便出门看究竟,发现有一辆铲车在铲断我们胡同的路,便上去和铲车司机交涉,让他停止挖掘,司机没有理会,依然照常作业,其中一个穿黑T恤,身形比较胖的男子上前跟我说:“马建增雇我们来的,让我们来负责向阳街的事儿,你最好识相点,谁拦住挖路,我们就废了谁”。我说:“你们是开发商,还是承建工队?”他说:“我们什么都不是,我是专管修理你这类人的人,拿人钱财与人消灾,你懂不懂?”这时,有人喊:“不要给他废话,弄残他”。就有五十余人手持木棒、石块向我走来,我一看情况不好,就跳下已经被挖掘机挖开的深坑往向阳街北面正在建设的楼里跑,这五十余人手持凶器跟着我就跑了过来,其中一个跑在前面的光头的人用钉满钉子的木棒将我打倒,我躺在地上后,后面跟上来的人用钉满钉子的木棒、石块朝我头部、臂部、背部等乱打,直到把我打到不省人事,在邻居报了110以后,才住手。经诊断我的腰椎已经骨折。身上被钉满的钉子的木棒打成了蜂窝(附伤情照片)。和我同时被打的还有75岁的闫平花(女),48岁的张庆红(女)。现均入住林州市人民医院。
110的车从东向西赶到现场,我躺在地上不能动弹,围观群众很多,这时听到马建增在跟人打电话说:“110来了,赶紧撤”。这部分打手将手中的木棒扔下有人向东,有人向西跑,巡警和我的邻居奋力追赶,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,并送城关派出所处理。
我被送到林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时,由我哥给马建增打了一个电话说:“马增(马建增的小名),我们都是邻居,何况我们父辈关系那么好,你搞开发挣钱我没有意见,你和我弟弟就是有天大的事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,不能协商解决的你们应该找正规渠道、政府解决,你真不应该这样把人打成这样。”马增说:“这些事我承包给麒麟台的侯四了,这几十人都是他找的,他打伤你,你跟他说数,我不管。”我哥问:“侯四大名?”马增说“侯会秋(音)”。后来马建增就不接电话了。
向阳街改造,我是极力赞成的。但是,张红旗、马建增开发商自侍开发中的巨额利润作后盾,并自称有政府撑腰雇佣社会上的闲散、刑满释放人员到处寻衅滋事,公开打、砸、抢,欺压被拆迁户。并且公然叫嚣“我们的行为是政府行为,你们谁能抗过政府?抗过某某市长?敢和我们对抗,就是和政府对抗,看他有几条命,不就是拿钱完篇的事嘛”。在现在发生争议的这条路的处理方式上,他们依然采取在林州市西券街的一贯工作作风。
我阻止他们挖断的这条路位于向阳街中段,呈南北向,南北全长30余米,东西宽约3.5米,东临原三职高,南头是原来的南关小学(现在的第一实验小学分校),是学生上下学的必经之路。胡同内现有居民9户,我是其中一户。浩鹏公司在没有和我及闫平花、张庆红等四户协商同意的情况下,就强行开工将原来走了祖祖辈辈的路欲盖成商品房出售。且未给留出通道。试问:路是公共设施,难道谁想占就可以占吗?或者谁想买卖就可以买卖吗?
在发生雇凶打人之前的2008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,浩鹏公司在没有任何人给我及其他四户协商征用该路的情况下,租用挖掘机强行断路,我们没有达成协议的五家及时阻止了他们的行为。浩鹏置业有限公司让承建商单方作出通知:你们让挖也要挖,不让挖也要挖,这是林州市政府行为,让政府出面跟你们说,你们不让挖,就是跟林州市政府对抗。我们想政府一再强调拆迁一定要征得老百姓同意,我们暂且不说物权法的有关规定,抑或是以人为本的是否让老百姓满意的话。至少他们应当协商,哪怕是一次协商也算开发商在饯行共产党的和谐社会的号召吧。可是仅仅一次浩鹏公司也没有去做。
我是一名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老百姓,我只是在维护我走路的权利,我们只是想出行便利,我没想过要跟谁过不去,更不敢挡住浩鹏公司张红旗、马建增的发财之道,但是,他们是不是不应该剥夺我们走路的权利呢?!
但是我始终坚信:张红旗、马建增雇凶杀人的行为绝不是林州市政府行为。如果就像张、马所说是林州市政府行为,那么哪位市政府的工作人员站出来表示对此事负责。如果就像我坚信的那样,希望市政府为我们老百姓做主,还我们一个公道。严惩打人凶手。坚决抵制张、马等黑恶势力在林州盛行!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