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富人”凭啥不能住经济适用房2007-04-02 12:27:08 楼主
都说北京的“经济适用房”政策在执行的过程变了味,好多开奔驰的人住进了回龙观、天通苑小区,但是没有人说清楚凭啥“富人”不能住“经济适用房”?
“经济适用房”的本质
“经济适用房”并非是指有多经济、有多适用,质量有多差。很多“经济适用房”小区规划建造的都很漂亮,唯一和“商品房”不同的地方就是:“经济适用房”的土地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的,也就是开发商最后卖房子的时候不能再加土地成本价。而“商品房”,则是由开发商经过“市场”手段从政府的土地交易部门买来的,销售的时候政府也是允许计算土地成本的。从最终购房者的角度看,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,要不要间接的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。
“富人”凭啥不能住“经济适用房”
根据“经济适用房”政策的初衷来看,这是偏向“中低收入”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政策,土地属于行政划拨,相关费用减半征收。“商品房”和“经济适用房”的本质区别,即居住权有没有被收费的区别。而所谓“富人”和“穷人”谁有权利住“经济适用房”,也是要讨论居住权是不是要平等的问题。很多住在北京“经济适用房”小区的人也是一样,虽然不是“穷”人,也不是什么“富”人。如果是一样的北京户口人,家庭年收入6万1千元的人就没有资格购买“经济适用房”了,这就公平了吗?依此类推,任何一个收入的标准都会造成一部分人的不公平,造成这种不公平的根源,才是要讨论的重点。据说北京新的“经济适用房”重新调整到家庭年收入3万元以下。那么年家庭收入“3万元-6万元”之间的北京人就是高收入、就是“富”人了吗?以3万元为界,势必把更多的普通百姓推向高价的“商品房”市场。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,这些“富”人凭啥就一定要缴纳土地使用费,就一定要买高价的“商品房”呢?“穷人”可以免费使用自己的土地,这些“富”人凭啥就不能平等享受呢?如果从起点就不能做到公平,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如何做到公平?况且贫富的界定根本就没有什么标准,“经济适用房”政策执行中出现问题就不足怪了。
住房改革失败的根源
经常读书的朋友可能更清楚西方的价值观,美国的独立宣言指出“人人生而平等,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存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”既然我们的同胞那么膜拜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理论,为啥不去学习一下美国人的立国纲领!!学习了马克思、恩格斯、斯大林思想,尝到了美国人导弹的滋味以后,我们的同胞就不会独立思考了吗?
正是我们同胞的懒惰,使我们失去了思考的自由。房改的失败就在于“迷信”,迷信“市场化”的高效率,迷信“计划经济”的低效率。正是这种思潮的主导下,政府把住房问题的责任给推了,甩手给了“万能的”市场,完全不顾我们的客观事实、完全不顾我们的经济基础、完全不顾我们的社会基础。
要知道,我们的社会是经过了“无产阶级大革命”建立起来的、以“公有制”为基础的“社会主义国家”。物权法确立以前,我们都是无产者,经过“社会主义改造”以后,无论贫富,我们都是国家的主人。我们有在自己祖国生存下来的权利,生存权。在商品房推出以前,我们的住房是由政府建造,或者由各个机关、单位、企业自主建造,无偿分配给大家居住。也就是福利分房政策。
在其后的改革过程中,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主要的内容。私有化只是隐秘的进行,只做不说。但是住房私有化了,土地却没有私有化,由此才产生了我们现在所处的困扰:“政府控制了全民所有的土地,却不许人民在上面盖房居住,人民的居住权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,同时又制造了土地使用权的不公平分配制度即‘经济适用房’制度”。
既然“经济适用房”存在的基础就是不公平的,那么在分配的过程中,“富人”们就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了,在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之后,他们采取了欺骗的手法,“非法”获得了土地免费使用权,而且有些人变本加厉,占有了更多的土地。这个环节既有“富人”的责任,更有政府的责任。既没有制定一个公平的政策,又没有监督执行好这个不公平的政策!
房地产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
房地产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,在于还给全体人民一个公平,还给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之上的居住权,那就是取消现行的土地收费制度,建立一个全民“居住权”保障体系。内容详见:《根本性解决中国房地产问题办法草案》
《根本性解决中国房地产问题办法草案》
草案基本内容:
1、住房仍分为三种形式:经济适用房、商品房和廉租房。但要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,以商品房和廉租房为补充。
2、取消经济适用房的现有分配方法,购买经济适用房成为每个公民具有的基本权利。以户籍为基础,每个公民享有所在城市的基本住房购买权,例如每人30平米。本部分房价主要由建安成本和建筑商利润构成,不包含土地使用费,每个城市居民都可以在享受的额度内购买。
3、取消土地使用费,设置城市增容费。即超过基本住房权利的住房面积、和城市间迁徙造成的住房需求部分,除了建造成本外,还要缴纳由此带来的城市增容成本。缴纳城市增容费的住房即为商品房。商品房无需缴纳现在的土地出让金,但是要缴纳城市增容费。任何人都可以竞价购买,城市增容费由城市财政征收,用于市政建设和廉租房的建设。彻底取消土地使用年限,住宅建设用地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。
4、经济适用房每个公民终生只能购买一次,可以继承,可以转卖,可以出租。
5、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居民可以租赁廉租房,享受政府福利。
6、已经拥有自由产权的居民,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,可以享受继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。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,不足基本住房购买权面积的,可以享受面积差的购买权。超出基本住房购买权部分的,缴纳相应的城市增容费。
7、住房建设程序:政府规划部门进行城市规划、小区规划,每个项目的规划。取消开发商的二级垄断开发模式(一级垄断是指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),政府成立事业性的住宅合作社,协调土地、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居民认购、物业管理等住宅建设分、配环节。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由招标的方式,打破垄断,限定利润率空间,由现在的开发商和新的住房合作社一起竞标,开发能力综合评价高的组织中标开发。
8、分配模式:商品房以网上直接竞价的方式,由具有购买资格的市民,直接根据所愿意缴纳的城市增容费报价,并经过网上公示和往复报价,以最高者得的方式取得优先购买权。经济适用房,则以无房户、不足基本住房户、有房户的指标排序取得优先购买权。廉租房则必须是低收入者并且无房户才能承租。
保障方法:
1、公民信用体系建立
2、公民住房信息系统建立
3、政府廉政体系建立
4、取消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政策
5、以满足居民居住条件为政策制定的根本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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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种类型房子千万不要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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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经济适用房”的本质
“经济适用房”并非是指有多经济、有多适用,质量有多差。很多“经济适用房”小区规划建造的都很漂亮,唯一和“商品房”不同的地方就是:“经济适用房”的土地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的,也就是开发商最后卖房子的时候不能再加土地成本价。而“商品房”,则是由开发商经过“市场”手段从政府的土地交易部门买来的,销售的时候政府也是允许计算土地成本的。从最终购房者的角度看,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,要不要间接的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。
“富人”凭啥不能住“经济适用房”
根据“经济适用房”政策的初衷来看,这是偏向“中低收入”人群的保障性住房政策,土地属于行政划拨,相关费用减半征收。“商品房”和“经济适用房”的本质区别,即居住权有没有被收费的区别。而所谓“富人”和“穷人”谁有权利住“经济适用房”,也是要讨论居住权是不是要平等的问题。很多住在北京“经济适用房”小区的人也是一样,虽然不是“穷”人,也不是什么“富”人。如果是一样的北京户口人,家庭年收入6万1千元的人就没有资格购买“经济适用房”了,这就公平了吗?依此类推,任何一个收入的标准都会造成一部分人的不公平,造成这种不公平的根源,才是要讨论的重点。据说北京新的“经济适用房”重新调整到家庭年收入3万元以下。那么年家庭收入“3万元-6万元”之间的北京人就是高收入、就是“富”人了吗?以3万元为界,势必把更多的普通百姓推向高价的“商品房”市场。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,这些“富”人凭啥就一定要缴纳土地使用费,就一定要买高价的“商品房”呢?“穷人”可以免费使用自己的土地,这些“富”人凭啥就不能平等享受呢?如果从起点就不能做到公平,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如何做到公平?况且贫富的界定根本就没有什么标准,“经济适用房”政策执行中出现问题就不足怪了。
住房改革失败的根源
经常读书的朋友可能更清楚西方的价值观,美国的独立宣言指出“人人生而平等,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存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”既然我们的同胞那么膜拜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理论,为啥不去学习一下美国人的立国纲领!!学习了马克思、恩格斯、斯大林思想,尝到了美国人导弹的滋味以后,我们的同胞就不会独立思考了吗?
正是我们同胞的懒惰,使我们失去了思考的自由。房改的失败就在于“迷信”,迷信“市场化”的高效率,迷信“计划经济”的低效率。正是这种思潮的主导下,政府把住房问题的责任给推了,甩手给了“万能的”市场,完全不顾我们的客观事实、完全不顾我们的经济基础、完全不顾我们的社会基础。
要知道,我们的社会是经过了“无产阶级大革命”建立起来的、以“公有制”为基础的“社会主义国家”。物权法确立以前,我们都是无产者,经过“社会主义改造”以后,无论贫富,我们都是国家的主人。我们有在自己祖国生存下来的权利,生存权。在商品房推出以前,我们的住房是由政府建造,或者由各个机关、单位、企业自主建造,无偿分配给大家居住。也就是福利分房政策。
在其后的改革过程中,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主要的内容。私有化只是隐秘的进行,只做不说。但是住房私有化了,土地却没有私有化,由此才产生了我们现在所处的困扰:“政府控制了全民所有的土地,却不许人民在上面盖房居住,人民的居住权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,同时又制造了土地使用权的不公平分配制度即‘经济适用房’制度”。
既然“经济适用房”存在的基础就是不公平的,那么在分配的过程中,“富人”们就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了,在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之后,他们采取了欺骗的手法,“非法”获得了土地免费使用权,而且有些人变本加厉,占有了更多的土地。这个环节既有“富人”的责任,更有政府的责任。既没有制定一个公平的政策,又没有监督执行好这个不公平的政策!
房地产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
房地产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,在于还给全体人民一个公平,还给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之上的居住权,那就是取消现行的土地收费制度,建立一个全民“居住权”保障体系。内容详见:《根本性解决中国房地产问题办法草案》
《根本性解决中国房地产问题办法草案》
草案基本内容:
1、住房仍分为三种形式:经济适用房、商品房和廉租房。但要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,以商品房和廉租房为补充。
2、取消经济适用房的现有分配方法,购买经济适用房成为每个公民具有的基本权利。以户籍为基础,每个公民享有所在城市的基本住房购买权,例如每人30平米。本部分房价主要由建安成本和建筑商利润构成,不包含土地使用费,每个城市居民都可以在享受的额度内购买。
3、取消土地使用费,设置城市增容费。即超过基本住房权利的住房面积、和城市间迁徙造成的住房需求部分,除了建造成本外,还要缴纳由此带来的城市增容成本。缴纳城市增容费的住房即为商品房。商品房无需缴纳现在的土地出让金,但是要缴纳城市增容费。任何人都可以竞价购买,城市增容费由城市财政征收,用于市政建设和廉租房的建设。彻底取消土地使用年限,住宅建设用地可以无偿无限期使用。
4、经济适用房每个公民终生只能购买一次,可以继承,可以转卖,可以出租。
5、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居民可以租赁廉租房,享受政府福利。
6、已经拥有自由产权的居民,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,可以享受继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。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,不足基本住房购买权面积的,可以享受面积差的购买权。超出基本住房购买权部分的,缴纳相应的城市增容费。
7、住房建设程序:政府规划部门进行城市规划、小区规划,每个项目的规划。取消开发商的二级垄断开发模式(一级垄断是指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垄断),政府成立事业性的住宅合作社,协调土地、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居民认购、物业管理等住宅建设分、配环节。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由招标的方式,打破垄断,限定利润率空间,由现在的开发商和新的住房合作社一起竞标,开发能力综合评价高的组织中标开发。
8、分配模式:商品房以网上直接竞价的方式,由具有购买资格的市民,直接根据所愿意缴纳的城市增容费报价,并经过网上公示和往复报价,以最高者得的方式取得优先购买权。经济适用房,则以无房户、不足基本住房户、有房户的指标排序取得优先购买权。廉租房则必须是低收入者并且无房户才能承租。
保障方法:
1、公民信用体系建立
2、公民住房信息系统建立
3、政府廉政体系建立
4、取消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政策
5、以满足居民居住条件为政策制定的根本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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